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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兰,赵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姜玉兰,女,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长山堡村4组。被告赵远,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长山堡村4组。本院在审理姜玉兰与赵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玉兰承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