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殷宗梅与邓齐超、门红艳、黄微、沈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宗梅,邓齐超,门红艳,黄微,沈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殷宗梅,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邓齐超,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门红艳,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微,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沈方方,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方方所有的位于望江县望江大道西侧10号楼2单元902室的房产合同号(WJ1200174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