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商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利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太仓市利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249号原告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东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明。被告太仓市利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征。委托代理人吴滨。本院在审理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利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缪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