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万华与牛忠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万华,牛忠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申万华被执行人牛忠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牛忠坡在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都信用社账户**×××**的*****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孟凡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