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从信、温革武、周永生、卢永平申请执行郑明扬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5-1号温从信、温革武、周永生、卢永平申请执行郑明扬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4日作出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从信、温革武、周永生、卢永平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明扬的房产,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