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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从信、温革武、周永生、卢永平申请执行郑明扬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5-1号温从信、温革武、周永生、卢永平申请执行郑明扬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4日作出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从信、温革武、周永生、卢永平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明扬的房产,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