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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随福与范狗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随福,范狗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赵随福,男,195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范狗盈,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随福与被告范狗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随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随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赵随福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