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延军抢劫罪,吴延军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370号罪犯吴延军,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延军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吴延军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津高刑二终字第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54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6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延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延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吴延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延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