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俊英诉被告秦益明、高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英,秦益明,高贵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968号原告胡俊英,女,生于1940年4月24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刘翀,男,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益明,男,生于1966年3月1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被告高贵荣,男,生于1986年3月25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英诉被告秦益明、高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收取200元,剩余42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牛江明人民陪审员 邢春燕人民陪审员 席天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寇阿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