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立波与贾文丽、王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波,贾文丽,王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波,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贾文丽,女,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王国会,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申请执行人张立波与被执行人贾文丽、王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文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波借款人民币31万元。二、被告王国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贾文丽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31万元,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