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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立红与董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朱立红。被执行人李英明。第三人董小春。本院在执行朱立红诉李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英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第三人董小春系被执行人李英明的妻子,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李英明与第三人董小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董小春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董小春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立红履行债务471000元整,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965元,合计人民币477965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腾飞代理审判员  凃 煜人民陪审员  祝新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