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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德成与赵锋、赵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成,赵锋,赵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赵德成。被告:赵锋。被告:赵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成与被告赵锋、赵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希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