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德成与赵锋、赵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成,赵锋,赵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赵德成。被告:赵锋。被告:赵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成与被告赵锋、赵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希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