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苏国龙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国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执字第288号罪犯苏国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作出(2011)潍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国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滕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报送本院审理。��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滕州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苏国龙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苏国龙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苏国龙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苏国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苏国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5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为审 判 员 倪克平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