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梁泰源与钟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泰源,钟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梁泰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钟国龙,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泰源诉被告钟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原告梁泰源于2015年4月1日以原告梁泰源已与被告钟国龙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泰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梁泰源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水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