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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怀红与郑兴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兴军,王怀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兴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昌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红,居民。上诉人郑兴军与被上诉人王怀红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兰陵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作为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妥,但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着司法便民原则,其家中事务繁忙,且远离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兴军上诉主张的事项并非确定管辖法院的法定事由,且仅考虑自身利益,有违诉讼诚信,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