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桦民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执行人姚富华与被执行人刘连合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富华,刘连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姚富华,女。被执行人:刘连合,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富华与被执行人刘连合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连合银行存款5,882.25元之法院账户,本院将执行款5,832.25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玉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