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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涂院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涂院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5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号。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露林,该支行职工。被告:涂院生,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以下简称为“农行潜山县支行”)诉被告涂院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潜山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汪露林、被告涂院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潜山县支行诉称:2012年3月23日,涂院生与我行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12万元,借款合同约定采用一次性支付利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期还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共36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每月的16日为还款日,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6日。涂院生以其购买的汽车设定抵押担保。根据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持卡人分期还款逾期60天后我行即终止其分期付款计划,分期所有剩余本金全部进入当期账单,并要求持卡人立即偿还,已经收取的一次性分期手续费不退还。现因涂院生未按约定归还贷款,已构成违约。我行现具状诉讼,要求判令:1、涂院生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6435.54元及相应利息;2、涂院生以其抵押的汽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涂院生辩称:欠款及利息无异议。但我目前无力偿还,要求分期偿还。农行潜山县支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农行潜山县支行提交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涂院生向原告借款及所购车辆抵押的事实;2、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已为原被告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借款抵押合同;3、账户信息明细单一份,证明被告已还款及欠款情况。经质证,涂院生对证据1、2、3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对本案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3月1日,涂院生与农行潜山县支行签订了一份《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涂院生作为持卡人通过汽车销售商刷卡透支120000元购买了一辆净车价173900元的雪佛兰牌科鲁兹型汽车。双方约定,涂院生使用该贷记卡透支支付购车款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农行潜山县支行偿还透支的资金,分36期还清,以所购的车牌号为皖H×××××雪佛兰牌科鲁兹型汽车作为抵押,并于2012年3月1日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同时约定,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等其他相关费用任何一项,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农行潜山县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资金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安庆市宜城公证处于2012年3月1日对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出具了公证书。之后,涂院生仅偿还了部分本金,至2014年2月23日,尚欠本金46435.54元。农行潜山县支行因涂院生未按约定还款,遂具状诉讼。本院认为:涂院生因购买车辆与农行潜山县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涂院生应按照约定偿还透支款项。由于涂院生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农行潜山县支行要求涂院生偿还下欠本金45952.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农行潜山县支行要求涂院生偿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利率的计算未进行约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农行潜山县支行要求对涂院生提供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抵押财产系机动车辆,已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本院对农行潜山县支行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院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6435.54元并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对被告涂院生所购的车牌号为皖H×××××雪佛兰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元,由被告涂院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华友代理审判员  林 巧人民陪审员  桂如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