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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沈阳龙驰物资有限公司与辽宁竟迈环保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驰物资有限公司,辽宁竟迈环保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沈阳龙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立洋,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东红,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竟迈环保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日男,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龙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竟迈环保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龙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龙驰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系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龙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竟迈环保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龙驰物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兆瑞雪代理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