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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2110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唐玲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940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玲在辛安信用社存款1120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天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