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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士博与陶传琴、王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士博,陶传琴,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谭士博,男。被执行人陶传琴,女。被执行人王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陶传琴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南竹岛D区10号601室房产,并将执行款691871元转付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民一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129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丛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