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蒋开兵与成都盈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开兵,成都盈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1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开兵,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系什邡市红森装饰材料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周晓东,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盈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哲,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锋,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诗华,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系公司员工。上诉人蒋开兵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盈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6月1日和6月27日,应蒋开兵要求,盈田科技公司向蒋开兵出售了两批稳定剂,合计货款42595元,蒋开兵未按约在收货后30日内向盈田科技公司支付货款。盈田科技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蒋开兵支付货款42595元并从2013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直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4年7月1日,违约金10222.8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盈田科技公司与蒋开兵的买卖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盈田科技公司送至蒋开兵的货物经蒋开兵签收确认后共计货款42595元。蒋开兵在庭审中提出盈田科技公司提供的稳定剂存在质量问题,但蒋开兵在签收货物后至原审法院庭审开庭时已经过一年多时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蒋开兵应在收货后10天内书面提出异议,但蒋开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约定时间内向盈田科技公司提出过异议,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盈田科技公司提供的稳定剂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蒋开兵提出的质量异议,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蒋开兵可另案提供证据主张其权利。盈田科技公司主张因蒋开兵未按期支付货款应当按双方合同约定按月息2%利率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盈田科技公司的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限蒋开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盈田科技公司货款42595元,并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2%月息支付违约金。如未按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蒋开兵承担。宣判后,原审被告蒋开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盈田科技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蒋开兵在原审中提出了质量鉴定的申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盈田科技公司全部诉请,依法予以审理。被上诉人盈田科技公司答辩称,蒋开兵对盈田科技公司所售商品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10天内书面提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故请求维持。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在送货单中约定,蒋开兵对盈田科技公司所售商品质量有异议,在收货后10天内书面提出,过期无效。本院认为,按照双方约定,蒋开兵作为买受人对货物的异议期为蒋开兵收货后10天内,且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过期无效。但本案中蒋开兵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异议期内向盈田科技公司提出过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而截止盈田科技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远远超出此期限,故对蒋开兵提出的质量异议,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而对于蒋开兵提出质量方面的鉴定,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该鉴定结论的成立与否,对于蒋开兵负有向盈田科技公司的支付货款义务均已不能再形成抗辩。该鉴定事项所能证明的相关问题应当属独立的诉请范围,而蒋开兵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蒋开兵的该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就此,蒋开兵可另行主张权利。由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蒋开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代理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