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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祖振兴治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祖振兴。上诉人祖振兴要求确认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越秀路派出所于2013年1月29日18时30分始对上诉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及扣押物品的强制措施行为违法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西行立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所诉限制人身自由及扣押物品的强制措施行为不是一个完全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祖振兴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祖振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限制人身自由及扣押物品的行为系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系不完整的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伟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兰 芳代理审判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鑫速 录 员 崔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