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何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家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颖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