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申请执行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人民政府,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涪城区。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西山东路**号。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136号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