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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刚与孙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孙炳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徐刚,男。被告孙炳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孙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其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双方庭外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其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双方庭外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万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