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彭英旗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英旗,井长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襄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彭英旗,男,1975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井长路,男,1953年12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井长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井长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井长路的妻子王香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井长路的妻子王香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拨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