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盈田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南同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盈田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同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92号原告上海盈田机械刀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鲁南同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田机械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南同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盈田机械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鲁南同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旭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