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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67号原告王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