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吴凯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楚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凯,男,满族,文盲,无业。1987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刑满释放。2004年2月因犯强奸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刑满释放。2010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被告人吴凯患脑溢血,不宜收监执行,同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凯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吴凯患高血压性心脏病、脑溢血后遗症,楚雄市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楚市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吴凯在广通镇跟一个姓马的甘肃人购买了2克毒品海洛因,并用白纸包成20个小包零包,准备贩卖。2014年10月9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吴凯在楚雄市鹿城南路州博物馆门口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零包时,被楚雄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刘某某右手中缴获用白纸包裹的毒品嫌疑物零包2个。从被告人吴凯身上右裤包内一个黑色塑料瓶中缴获用白纸包裹的毒品嫌疑物零包13个。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凯贩卖给刘某某的毒品嫌疑物零包2��,净重0.2克,从被告人吴凯右裤包内一个黑色塑料瓶中缴获的用白纸包裹的毒品嫌疑物零包13个,净重1.7克,均为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对所控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抓获经过、提取毒品记录、称量记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吴凯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吴凯贩卖毒品净重1.9克,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凯多次进行毒品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凯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吴凯在广通镇跟一个姓马的甘肃人购买了2克毒品海洛因,并用白纸包成20个小包零包准备贩卖。2014年10月9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吴凯在楚雄市鹿城南路州博物馆门口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零包时,被楚雄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刘某某右手中缴获用白纸包裹的毒品嫌疑物零包2个。从被告人吴凯身上右裤包内一个黑色塑料瓶中缴获用白纸包裹的毒品嫌疑物零包13个。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凯贩卖给刘某某的毒品嫌疑物零包2个,净重0.2克,从被告人吴凯右裤包内一个黑色塑料瓶中缴获的用白纸包裹的毒品嫌疑物零包13个,净重1.7克,均为毒品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吴凯不吸食毒品,公安机关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7克准备用于贩卖。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吴凯向楚雄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提供��索,并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贩毒人员杨磊,缴获毒品冰毒0.4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话清单、提取毒品记录及称量记录、物证照片、鉴定文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凯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毒品零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罪名和定性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吴凯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凯归案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凯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凯贩卖的0.2克海洛因及从其身上缴获准备用于贩卖的1.7克海洛因,已依法由公安机关收缴。根据被告人吴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并处的罚金已缴纳一千元,剩余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凯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及作案工具黑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晓燕人民陪审员 武 荣人民陪审员 郎文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严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