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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慧与被告安仁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慧,安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3号原告刘玉慧,女,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委托代理人黎春珠,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安仁县公安局。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国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湘周,男,安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住安仁县永乐江镇。特别授权。原告刘玉慧不服被告安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02月0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了对原告刘玉慧作出的安公(城)决字[2015]第00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达成了补偿协议,由被告安仁县公安局补偿原告刘玉慧1000元。原告刘玉慧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玉慧承担。审 判 长  贺志成审 判 员  龙建华人民陪审员  谭柏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