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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智斌与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斌,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刘智斌,男,生于1968年7月24日,汉族。被告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颉光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斌与被告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7.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88.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