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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小凤与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凤,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3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凤,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87号。法定代表人王贯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仲字(2014)10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34092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