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甘久荣与翁其兴、王颖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久荣,翁其兴,王颖,福建隆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83号原告甘久荣,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翁其兴,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颖,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隆正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外运大厦七层西区。法定代表人傅春晖。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久荣诉被告被告翁其兴、被告王颖、被告福建隆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翁其兴、被告王颖名下价值464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担保人黄颉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面积206.07平方米)为本案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翁其兴、被告王颖名下价值464000元人民币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黄颉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面积206.0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