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崔立英与吴素国、候建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英,吴素国,候建朋,韩文公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崔立英。被告:吴素国。被告:候建朋。第三人:韩文公。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英与被告吴素国、候建朋,第三人韩文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1095元,共计2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