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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与彭才英、康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彭才英,康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住所地高要市禄步镇。被执行人彭才英,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康光辉,住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才英、康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禄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清偿欠款137705.3元和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康光辉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康光辉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