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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陈玉河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