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陈玉河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