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刘毅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黄健,男,出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刘毅民,男,出生于1979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诉。本案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黄健自愿承担。审判员 鲁连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