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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波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刘毅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黄健,男,出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刘毅民,男,出生于1979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诉。本案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黄健自愿承担。审判员  鲁连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