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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曹集鸥与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集鸥,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曹集鸥。委托代理人: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原告曹集鸥诉被告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集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集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集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曹集鸥负担。审 判 长  康晓丽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人民陪审员  吴 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