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曹集鸥与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集鸥,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曹集鸥。委托代理人: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原告曹集鸥诉被告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集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集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集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曹集鸥负担。审 判 长 康晓丽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人民陪审员 吴 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