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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81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1年12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3800元(2013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私下协商并予以履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销执行。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