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谢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58号罪犯谢明,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广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该犯非法所得5150元。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6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应于2022年10月7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谢明��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8分,月均7.05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标准分10分,共计得标准分158分。罪犯谢明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已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