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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唐为楠与张晓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为楠,张晓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426号原告唐为楠。委托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光。原告唐为楠诉被告张晓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为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为楠撤回对被告张晓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唐为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凯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