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康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悦恒。委托代理人:蓝支宏,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为2401元,由上诉人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新林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