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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章云与万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云,万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62号原告章云。委托代理人曹郧生.委托代理人刘静,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万义琴。原告章云诉被告万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徐守炜、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章云及委托代理人曹郧生、刘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义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章云诉称,2013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开网站,期限一年。同年12月11日被告以买房首付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6个月。债务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24900元(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算至付清为止,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暂算至2014年9月28日;5万元利息从2014年2月10起算至付清为止,暂算到2014年9月29日,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章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两份、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借款15万的事实;证据二、他项权证,证明被告将房屋抵押给原告的事实。被告万义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庭审核实,原告章云提交的证据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被告万义琴与原告章云约定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止,每月利息3%。2013年9月29日,原告章云向被告万义琴转款96420元。2013年12月11日,被告万义琴与原告章云约定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止,每月利息3%。2013年12月11日,原告章云向被告万义琴转款5万元。被告万义琴自愿以其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号),为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10万元。原告章云认可借款10万元的利息,被告万义琴已还至2014年3月1日;借款5万元的利息,被告万义琴已还至2014年2月11日.后因原告章云索款无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万义琴与原告章云约定借款15万元,原告章云实际向被告万义琴借款146420元,有合同书、转款凭证为证,被告万义琴应当清偿。原告章云主张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义琴以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有效,依法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万义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云借款14642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本金96420元,自2014年3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第二部分,以本金5万元,自2014年2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二、原告章云对被告万义琴抵押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章云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798元,由被告万义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罗  军审 判 员 徐 守 炜人民陪审员 曾 新 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欧阳荣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