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