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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