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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凯特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源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特纸业有限公司,山东金源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山东凯特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元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春年,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金源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其铭,经理。原告山东凯特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源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特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源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为9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