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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秀荣 与乌日娜等两 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荣,额尔敦毕力格,乌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荣,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男,35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日娜,女,1976年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乌日娜有工资(账号为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乌日娜工资(账号为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