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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方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58号3-5-1号。法定代表人陈绩。委托代理人班某某,男。被告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完毕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水费,双方彻底了结本纠纷,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