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临清市昌利轴承有限公司、刘延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清市昌利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18号申请人:临清市昌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潘庄镇宋齐寨村。法定代表人:刘延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立成,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临清市昌利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1/23765931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8日、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贝士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兰贝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横河支行、背书人宁波兰贝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昌利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临清市昌利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洁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