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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江苏省如皋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塘支行与顾荣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如皋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塘支行,顾荣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1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如皋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塘支行。主要负责人吴志刚,行长。联系电话。被执行人顾荣健。江苏省如皋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塘支行与顾荣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537847.41元及利息,执行费777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