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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利权、利驹等与阳江市东华颐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权,利驹,利少娥,阳江市东华颐养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44-1号原告:利权,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32。原告:利驹,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14。原告:利少娥,女,汉族,住阳江市,公民身份号码×××0223。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利权,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32。被告:阳江市东华颐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希旋。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权、利驹、利少娥诉被告阳江市东华颐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利权、利驹、利少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权、利驹、利少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利权。利驹、利少娥负担。审 判 长  林显驹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冬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