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利权、利驹等与阳江市东华颐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权,利驹,利少娥,阳江市东华颐养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44-1号原告:利权,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32。原告:利驹,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14。原告:利少娥,女,汉族,住阳江市,公民身份号码×××0223。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利权,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32。被告:阳江市东华颐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希旋。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权、利驹、利少娥诉被告阳江市东华颐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利权、利驹、利少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权、利驹、利少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利权。利驹、利少娥负担。审 判 长 林显驹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冬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