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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军,姜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姜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496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337-8。法定代表人王旭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荣红,公司职员。被告张军,男,生于1982年3月1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姜南,女,生于1988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军、姜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9613元,减半收取9806.50元,由原告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利瑞 来源: